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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旅游局邀国家旅游局专家深度讲解《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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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邀请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为区内各旅游企业、旅游局机关、各市县旅游部门负责人、旅游执法工作人员深度讲解《旅游法》,共有旅游业内人员近千名参与此次专题培训。李磊就《旅游法》制定中的一些背景资料和《旅游法》综合立法全面规范、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诚信经营、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保护、加强公共服务、提供分层级负责等与旅游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旅游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将于今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表示,《旅游法》的颁布,不仅将旅游业提升到法律层次,完善旅游法律制度,也将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责任、权利、利益的划分更加清晰。《旅游法》兼顾团队与散客,多部门监督、合同责任明确、行业自律并重;有效平衡利益关系,包括责任减免、费用分担和旅游者的义务等。其中《旅游法》的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收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李磊认为,“这些都对旅游企业经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旅游市场意义重大。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要通过学习,把旅游经营和服务回归到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守法经营上来,主动弥补经营缺陷,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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