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林业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等四部委《意见》中确定的四个方面的准入条件,即考生家长是否在我区具有一定年限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以及考生在宁夏连续就读年限四个方面,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市和教育资源实际承载能力,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现实状况等,研究制定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规定》,该规定已报教育部备案,从2014年高考开始执行。
随迁子女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规定
——对随迁子女考生父母的要求
考生父或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对随迁子女考生本人在宁就读年限的要求
考生本人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且须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宁夏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初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初中和高中中学生登记表、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
——对随迁子女考生报考层次的规定
同时符合国家和我区制定的随迁子女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考生,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如随迁子女考生父或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满3年不满6年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以及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高中就读档案,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